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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雲林縣政府認定特定營業場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情形重大認定基準」,並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雲林縣政府認定特定營業場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情形重大認定基準」。

刊登日期:2024/4/3
發文日期:2024/3/15
發文字號:府衛藥一字第1139501558A號
訂定「雲林縣政府認定特定營業場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情形重大認定基準」,並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雲林縣政府認定特定營業場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情形重大認定基準」。
說明令: 訂定「雲林縣政府認定特定營業場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情形重大認定基準」,並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雲林縣政府認定特定營業場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情形重大認定基準」。
附件:
  • 雲林縣政府認定特定營業場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情形重大認定基準